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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蔡元元与李建旺、张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元元,李建旺,张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1920号原告蔡元元,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李建旺,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告张夏,女,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蔡元元与被告李建旺、张夏转让费纠纷一案,因李建旺与张夏已经离婚,原告蔡元元于2016年8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张夏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匡江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元元撤回对被告张夏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洁审 判 员  郭爱丽人民陪审员  乔 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