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蔡元元与李建旺、张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元元,李建旺,张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1920号原告蔡元元,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李建旺,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告张夏,女,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蔡元元与被告李建旺、张夏转让费纠纷一案,因李建旺与张夏已经离婚,原告蔡元元于2016年8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张夏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匡江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元元撤回对被告张夏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洁审 判 员 郭爱丽人民陪审员 乔 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