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民辖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前泽与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李前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辖终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华龙南街1008号蓝湾花园37幢301室。法定代表人:叶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前泽。上诉人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前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6)浙0881民初284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合同履行地也不在江山市,故江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本案移送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此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江山市,因此江山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舒伟霞代理审判员 范志毅代理审判员 郝宽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雪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