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四川昊昇三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昊昇三农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鑫崇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昊昇三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昊昇三农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鑫崇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1699号原告四川昊昇三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高新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得志。原告成都昊昇三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得志。被告成都鑫崇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廖家镇。法定代表人陈木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昊昇三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昊昇三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鑫崇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昊昇三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昊昇三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鑫崇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昊昇三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昊昇三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5元(减半收取857.5元),由四川昊昇三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昊昇三农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皇传刚人民陪审员 沈涤生人民陪审员 傅如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