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执恢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尹坚定与李玉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坚定,李玉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恢227号申请执行人尹坚定,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李玉书,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尹坚定与被执行人李玉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攸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1)攸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1)攸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审判员 肖文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