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5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厦门优站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厦门优站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5015号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江海,福建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志,福建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优站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法定代表人:田利朋。原告周丕海与被告厦门优站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周丕海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审 判 员 林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怡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