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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闫安与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安,田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2216号原告闫安。被告田勇。原告闫安诉被告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民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闫安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安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闫安负担。审判员  王民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