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闫安与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安,田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2216号原告闫安。被告田勇。原告闫安诉被告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民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闫安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安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闫安负担。审判员 王民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