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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陈康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康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756号罪犯陈康喜,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6日作出(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康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其他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6519.59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8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8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8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陈康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0月9日,经该院裁定将罪犯陈康喜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30年4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2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9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陈康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康喜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23.8分;有4次违规记录,共计扣3.5分;无证据证明是否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康喜在服刑期间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完成生产任务,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有多次违规记录,且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康喜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5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