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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2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深圳中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通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中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通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中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法定代表人李水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通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大江工业区23号A1、A2、A3、A4。法定代表人王云龙。上诉人深圳中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通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第64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深圳中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采购合同》履行地在厦门市思明区,该工地也在厦门市思明区。依据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管辖的原则,本案应当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647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内,原审裁定据此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中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庄 齐 明审判员 唐 林 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晨(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