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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柯某某、甄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柯某某,甄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民特15号申请人柯某某。被申请人甄某某。申请人柯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甄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柯某某与被申请人甄某某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甄某某因脑部受过重伤,记忆力不健全,于2010年1月12日早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请求法院宣告甄某某失踪。经查,甄某某,男,汉族,1962年12月7日出生,籍贯河南长恒县,与申请人柯某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1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5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登报发出寻找甄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甄某某于2010年1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六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甄某某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柯某某为失踪人甄某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