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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4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498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某,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园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