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4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498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某,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园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