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81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袁某甲、袁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袁某甲,袁某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1民初1631号原告徐某某。被告袁某甲。被告袁某乙,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袁某甲、袁某乙物权保护一案,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袁某甲不存在,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康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栗彩彩附相关法律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