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刘国忠与郭晓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忠,郭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忠,男。委托代理人邱昌雄,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晓峰,男。刘国忠与郭晓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晓峰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入狱,家中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