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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强与高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高丽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2137号原告王强,身份证号×××,男,199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山后乡靠林村。被告高丽娟,身份证号×××,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山后乡靠林村。原告王强与被告高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忠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