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韩群群与赵镇江、秦茂林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群群,秦茂林,赵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韩群群,女,汉族。被执行人秦茂林,男,汉族。被执行人赵镇江,男,汉族(已死亡)。本院在执行韩群群与赵镇江、秦茂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02)户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给付借款1460元及利息,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20元,拘留费235元。执行中,本院采取划拨措施,划拨被执行人秦茂林的存款4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款项,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2)户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全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书记员 邱世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