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4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石安源与张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安源,张军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2160号原告:石安源被告:张军原告石安源诉被告张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石安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安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安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安源负担。审判员 米多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车宏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