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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4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石安源与张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安源,张军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2160号原告:石安源被告:张军原告石安源诉被告张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石安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安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安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安源负担。审判员  米多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车宏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