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曾某某诉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2837号原告曾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梁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友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永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