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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曾某某诉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2837号原告曾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梁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友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永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