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屠佳佳与杨敬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佳佳,杨敬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初2149号原告屠佳佳,女,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杨敬兵,男,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屠佳佳与被告杨敬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杨敬兵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杨敬兵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屠佳佳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