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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屠佳佳与杨敬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佳佳,杨敬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初2149号原告屠佳佳,女,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杨敬兵,男,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屠佳佳与被告杨敬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杨敬兵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杨敬兵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屠佳佳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