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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4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杨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48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建路XXX号。负责人:费晓娴,行长。委托代理人:田建明,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朱耀华,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柳,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凌城镇秦圩村XXX号。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与杨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杨柳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XXX号XXX区XXX号XXX室房产一套,因涉及经济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查封,本案审理期间已轮候查封。除此之外,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无法处置,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红兵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二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