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兰州万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铁路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万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铁路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3417号原告:兰州万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李万忠,系该单位经理。被告:兰州铁路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峰,系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赵银龙,男,系兰州铁路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雷爱平,男,系兰州铁路局工作人员。原告兰州万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州铁路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兰州万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万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万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660元,减半收取8830元,由原告兰州万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邢定君代理审判员 魏瑞娟人民陪审员 范建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禄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