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述文与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述文,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2980号原告:张述文。被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修玉,山东鲁中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系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原告张述文诉被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原告张述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述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原告张述文负担。审判员 鲁爱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玉凤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