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席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565号原告:席某,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安某,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席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席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