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3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湖州织里洋西建峰摩托修配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湖州织里洋西建峰摩托修配店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3652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人民路136号(辅楼)。法定代表人:盛立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兴,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织里洋西建峰摩托修配店。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洋西栋梁路81号。法定代表人:潘建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洋西建峰摩托修配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湖州织里洋西建峰摩托修配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织里洋西建峰摩托修配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75元,减半收取1388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 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瑞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