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1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81刑初17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汉族,小学文化,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8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0日经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凌海市公安局依法逮捕。2015年11月13日吕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凌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玉庆、刘扬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7日18时10分,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力帆牌三轮摩托车载客姚某某、何某等人,沿右五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Km+950m处时,与驾驶小岛牌电动车由西向北左转弯行使的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吕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被告人吕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某、姚某某、何某、刘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检测报告单、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判处。被告人无证且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影响,可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守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艾 杨量刑: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量刑起点:拘役至一年内确定量刑起点,选择一年,即12个月。基准刑:12个月。调节基准刑:增加:①酒后驾车增加10%,选择10%。②无证驾驶可增加10%。选择10%。减少①认罪减10%。选择5%②赔偿可减少30%以下,选择15%③谅解可减少20%以下,选择10%。即:12×(1﹢10%+10%-5%-15%-10%)=11个月拟宣告刑: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