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胡银敏与连海红、许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银敏,连海红,许飞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338号原告:胡银敏。被告:连海红。被告:许飞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银敏与被告连海红、许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银敏负担。审 判 长 鲍展鹏人民陪审员 潘金福人民陪审员 李启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金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