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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胡银敏与连海红、许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银敏,连海红,许飞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338号原告:胡银敏。被告:连海红。被告:许飞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银敏与被告连海红、许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银敏负担。审 判 长  鲍展鹏人民陪审员  潘金福人民陪审员  李启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金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