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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4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庆培与佛山市南海区叁加伍门窗配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庆培,佛山市南海区叁加伍门窗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4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叁加伍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温立红,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日科,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健津,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刘庆培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叁加伍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叁加伍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判决:“驳回原告刘庆培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人刘庆培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关于叁加伍公司的《广东省劳动合同》证据。此合同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的基本原则。从刘庆培提供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4249号的仲裁裁决试用期和正常工作均可以看出刘庆培10月份工资是3700元,而其合同的工资时是1510元/月,这不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反是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为其一。其二,从仲裁裁决可看到对其内容不予确认,故此合同谈不上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其三,也没有劳动合同专用章,即没有劳动保障部门认可,故此合同是侵害刘庆培合法权益的、违法的、不被劳动部门认可的非法合同,故人民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作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二、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刘庆培10月份工资3700元和合同中约定1510元/月,可以得知此合同是不能继续履行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叁加伍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三、自愿加班申请书。表明叁加伍公司有加班行为,如刘庆培不想要加班费那也只能是口是心非了,故此书也是侵害刘庆培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是非法证据,并应判其承担责任。四、《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证明书》。虽说养儿防老,也不能排除防儿的。此书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属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将其作为非法证据而排除,并判其承担经济补偿金。五、关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问题。从叁加伍公司提供的《收据》和刘庆培提供的仲裁裁决中10月份工资对比,可以看出叁加伍公司确有未足额支付刘庆培的劳动报酬行为。人民法院应判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六、关于拖欠工资问题。刘庆培11月离职到申请劳动仲裁时,叁加伍公司也没有提交《离职证明》,而是在法院开庭时(3月10日)提交的,故叁加伍公司应支付刘庆培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10日的拖欠工资,且在其证据清单上表明拒付刘庆培的所有赔偿(包括加班费)。故叁加伍公司除支付拖欠工资和加班费外,还须支付二费的25%的经济补偿金。综上,刘庆培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2016)粤0605民初第1187号民事判决。二、请求按刘庆培以下请求重新裁判:1.请求判决叁加伍公司支付刘庆培2015年4月7日至同年10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3700元/月×7月=25900元。2.请求判决叁加伍公司支付刘庆培其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700元/月×2月=7400元。3.请求判决叁加伍公司支付刘庆培其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此二项的补偿金,即3700元/月×2项=7400元。4.请求判决叁加伍公司支付刘庆培其拒不支付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10日拖欠的工资(4月加10天)16391.2元和2015年3月至10月的加班费9550.44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6485.4元。5.上诉费用由叁加伍公司承担。对于刘庆培的上诉,叁加伍公司答辩称,刘庆培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二审法院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刘庆培的上诉请求。首先,刘庆培的上诉请求已经超过一审的诉讼请求,按照法律规定,超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当不予审查。其次,刘庆培的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不应当被支持。1.双方在2015年3月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刘庆培请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2.刘庆培因其个人原因向叁加伍公司提出辞职,提交了离职申请书,其辞职原因不符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3.在2015年10月13日出具的收据中,刘庆培已经明确全部工资已经发放完毕,不存在叁加伍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故其请求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4.刘庆培在庭审中已经确认2015年11月之后已经没有在叁加伍公司工作,因为其没有提供工作,故其无权要求叁加伍公司支付2015年11月之后的工资。5.关于加班费,在仲裁阶段,刘庆培没有请求加班费的主张,故应当视为其放弃加班费的权利,且该请求没有经过仲裁程序,一审法院予以驳回是正确的,并且刘庆培已经领取了2015年3月至10月的工资,该期间的工资内已经包含加班费,刘庆培对此予以签名确认,其再次请求加班费是有违事实的。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驳回刘庆培上诉请求。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没有新的证据材料提交。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举证及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本案在二审期间争议的问题综合分析认定如下。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刘庆培上诉主张叁加伍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中对工资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并不是建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等理由,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叁加伍公司应当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查,叁加伍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且约定的工资标准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内容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故刘庆培请求叁加伍公司支付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11月16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313.6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员工离职申请单》的内容,刘庆培系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辞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辞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刘庆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清楚或应当清楚填写《辞职申请书》及签名的法律后果。因此,刘庆培请求叁加伍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5年11月工资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5年11月刘庆培并未为叁加伍公司提供劳动,因此,叁加伍公司无须向刘庆培支付该月工资。刘庆培请求叁加伍公司支付2015年11月工资1749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加班费的问题。刘庆培请求叁加伍公司支付加班费7632元,该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刘庆培的该项诉求不符合法定程序,应当另案主张,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作具体审查处理。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庆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崔景诚审判员  林义学审判员  周 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禤丽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