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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马春红与王高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红,王高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1242号原告马春红,女,1970年3月25日,汉族,地址:确山县���店镇夏岗村黄庄组,诉讼代理人陈冬生,亲友。被告王高旺,男,1962年12月8日,汉族,地址:确山县任店镇吴湾村新王庄,诉讼代理人王亚非,亲友。本院××××年××月××日对马春红诉王高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1725民初1242号民事××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写明民事××书中的笔误和补正笔误的具体内容)。审判长     审判员  郭全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