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周凤崎诉杨青松、苏景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崎,杨青松,苏景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1181号原告周凤崎,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杨青松,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苏景林,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周凤崎诉杨青松、苏景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周凤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凤崎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周凤崎负担。审判员 刘洪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辛朵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