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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3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玉廷、李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玉廷,李爱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604号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章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国中,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郑玉廷,农民。被告:李爱华,农民。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玉廷、李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拒绝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忠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