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413号原告张某。被告罗某。委托代理人庞玉帅,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