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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413号原告张某。被告罗某。委托代理人庞玉帅,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