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8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海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纯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海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纯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8037号原告: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山洞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216742。法定代表人唐伦胜,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文铭,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杰,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海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9252331G。法定代表人杨纯银,重庆海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佳宏,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纯银,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海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海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纯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9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