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3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金华市浙盛商贸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婺城区宏久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市婺城区宏久超市,金华市浙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3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婺城区宏久超市,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号。经营者:方朝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浙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美和路321号1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松美,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宏久超市为与被上诉人金华市浙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宏久超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宏久超市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宏久超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宏久超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郑望鑫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