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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2执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万祥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万祥迎,王开水,万祥列,万长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2执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被执行人:万祥迎。被执行人:王开水。被执行人:万祥列。被执行人:万长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与被执行人万祥迎、王开水、万祥列、万长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新长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17910.44元。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7910.44元扣划至本院。现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产、股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万祥迎、王开水、万祥列、万长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82089.56元及利息及延迟履行的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万祥迎、王开水、万祥列、万长基无存款、车辆、房产、股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22执147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禄审 判 员  杨宇代理审判员  程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涂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