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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臣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4刑初134号公诉机关滦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住河北省滦平县。2016年4月4日因涉嫌犯失火罪经滦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经滦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滦检公诉刑诉[20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失火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秀云、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村炭厂北沟果树沟上坟,上完坟后用土覆盖了未燃尽的烧纸返回,因覆盖不完全致使未燃尽的烧纸引发山火。经勘验,过火林地面积共计18.719公顷,其中灌木林地面积4.354公顷,有林地面积14.365公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过失引发山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系75周岁以上老人,有赔偿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村炭厂北沟果树沟上坟,上完坟后用土覆盖了未燃尽的烧纸返回,因覆盖不完全致使未燃尽的烧纸引发山火。经勘验,过火林地面积共计18.719公顷,其中灌木林地面积4.354公顷,有林地面积14.365公顷。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我上坟烧纸时把山引着了,开始我拿铣铲挖土盖上了,可能没盖严实,要不怎么着火呢,我是用打火机点的火。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天早晨李某甲给我家帮忙打井,中午我们发现着火了。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烧山的树都是村集体的树。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我二大爷李某丙说要给坟地栽几棵树,我爷爷李某甲说去上坟,我爷爷先走的,我们上去时我爷爷已经上完坟下山了。我们到坟地时看见坟头有烧完的纸用土盖着。我们栽完树后,去我三姥姥家吃饭,不大一会,就听见有人说着火了。5、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我和我侄子上山栽树,我父亲李某甲已经上完坟回家了,我看到坟上烧的纸用土盖上了,我和我侄子栽完树就回来了,下午一点左右正吃饭时,孩子说着火了。6、证人李某丁、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的证言均证实,听说李某甲闯祸了,上坟时把山给引着了。7、受案登记表证实,王某某报案称,两间房乡石峰沟村发生森林火灾。8、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系1937年3月17日出生,具有刑事责任能力。9、谅解书,赔偿手续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有赔偿情节。10、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证实,失火的地点及情况。11、勘验报告证实,失火现场过火面积共计18.719公顷,其中灌木林地面积4.354公顷,有林地面积14.365公顷。以上证据均经法庭质证、认证,结合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行为,致使失火林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上,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甲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李某甲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李某甲系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3、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有赔偿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初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朋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