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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执恢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夏宁阳实业集团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力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宁阳实业集团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马力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彭执恢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宁阳实业集团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法定代表人:徐安东,任经理。被执行人:马力成,男,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执行宁夏宁阳实业集团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08)彭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马力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34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力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彭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王志宏审判员  赵宏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蓓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