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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3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盘锦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丁哲、杨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哲,杨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3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盘锦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郭兴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权,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哲,男,1975年6月26日生,汉族,辽宁省海城市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杨春英,女,1973年5月9日生,汉族,盘锦市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执行盘锦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丁哲、杨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丁哲、杨春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103执10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费 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思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