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杭州百丈担保有限公司与杭州时进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百丈担保有限公司,杭州时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1362号原告:杭州百丈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百丈下街。法定代表人:周利强,执行董事。被告:杭州时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百兴路215。法定代表人:葛建时。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百丈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时进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百丈担保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春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缪剑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