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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22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汤明、齐雷、袁晓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明,齐雷,袁晓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2民初594号原告: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绥滨县绥滨镇。法定代表人:侯真,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春,系该行职员。被告:汤明,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工。被告:齐雷,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工,住黑龙江省农垦社区。被告:袁晓辉,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工,住黑龙江省农垦社区。原告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汤明、齐雷、袁晓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曹克峰审 判 员  刘 菲人民陪审员  王海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