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2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和庆荣与窦顺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庆荣,窦顺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2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和庆荣,男,汉族。被执行人窦顺宽,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和庆荣与被执行人窦顺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窦顺宽给付申请执行人和庆荣借款4536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费995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596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窦顺宽未履行法律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窦顺宽无住房及车辆、工商登记和银行存款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2执2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王作军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