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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梁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3刑初43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碑检诉刑诉(2016)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30日2时9分许,被告人梁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J65**的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碑林区和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平门十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梁某血醇浓度为103.5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唯被告人梁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0日至2016年9月13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卢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