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2901号原告:李某某,男,1992年7月3日生,汉族。被告:陈某甲,男,1967年5月29日生,汉族。被告:陈某乙,女,1989年8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邝晓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邝晓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