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民终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何选明与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水碾村第五农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选明,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水碾村第五农业合作社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民终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何选明,男,生于1955年12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水碾村第五农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负责人杨利文,职务社长。上诉人何选明因与被上诉人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水碾村第五农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3民初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选明、被上诉人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水碾村第五农业合作社负责人杨利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3民初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入源审 判 员 陶明刚代理审判员 徐 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瑞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