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民终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重庆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民终800号上诉人重庆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号17-38。组织机构代码:05427068-X。法定代表人:吕兴洪,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树全、王天华,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重庆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车文三、杨田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文山市人民法院(2016)云2601民初23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其上诉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文劳人仲裁字[2016]27号裁决书,已分别作出了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故起诉人重庆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终局裁决中的申请人车文三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讼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对重庆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重庆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第四十九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使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上述三个法条规定,上诉人诉车文三、杨田高劳动争议一案完全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文山市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事项,就应当按照非终局处理,上诉人向文山市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符合该规定。综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文山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上诉人诉车文三、杨田高劳动争议一案,请求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车文三向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重庆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田高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2016年6月6日作出文劳人仲裁字[2016]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有两项:一是要求被申请人重庆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车文三等一百零五人工资劳动报酬。二是被申请人重庆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冯光志等八人工资劳动报酬。并在裁决书最后写到:本裁决第一项为终局裁决,申请人若不服本项裁决的,可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属地人民法院起诉;不起诉的,本裁决第一项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决第二项的双方当事人,可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之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非终局裁决处理。本案中,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就该案作出的仲裁裁决有两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现被申请人重庆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于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意见如下:一、撤销文山市人民法院(2016)云2601民初234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文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芳瑞审判员 莫 文审判员 苏晓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农有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