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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执字第79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昌图县XXXX联社与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XXXX联社,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字第794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XXXX联社。法定代表人王X,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XX。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昌图县XXXX联社与被执行人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0)昌执字第794号执行裁定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昌执字第794号执行裁定书倒数第二行应加“其中2号楼15号门点价值621400元,申请人昌图县XXXX联社占156834元份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