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执字第79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昌图县XXXX联社与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XXXX联社,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字第794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XXXX联社。法定代表人王X,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XX。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昌图县XXXX联社与被执行人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0)昌执字第794号执行裁定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昌执字第794号执行裁定书倒数第二行应加“其中2号楼15号门点价值621400元,申请人昌图县XXXX联社占156834元份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