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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3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崔晓飞与徐毅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小飞,徐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3234号申请执行人崔小飞,汉族,1964年7月14日生,男,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徐毅,汉族,1986年5月18日生,男,住重庆市万州区。崔小飞与徐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3)万法民初字第027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小飞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万法民初字第0271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崔小飞的债权23100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睿审 判 员 谢 瑜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伍泰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