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二法执恢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广东佳兴投资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莞城东江冷气装修工程公司、曾汉东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佳兴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莞城东江冷气装修工程公司,曾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执恢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佳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第一国际*栋***室。法定代表人:余锦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侠,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慧卿,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东莞市莞城东江冷气装修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金牛岭。法定代表人:曾汉青,经理。被执行人:曾汉东,男,汉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佳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莞城东江冷气装修工程公司、曾汉东借款纠纷一案,原东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东经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东莞市莞城东江冷气装修工程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利息2380350.5元、诉讼费18000元,合计3598350.5元,被执行人曾汉东应向申请人支付诉讼费18000元并以抵押物东府集建(1995)字第XXXXXXXXX号土地对被执行人东莞市莞城东江冷气装修工程公司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4)东二法执恢字第49号案已经核实被执行人曾汉东的抵押物东府集建(1995)��第XXXXXXXXX号土地已于2000年12月28日被原东莞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拍卖款已支付给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城区支行,被执行人曾汉东已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本院依法向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以及有关银行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东莞市莞城东江冷气装修工程公司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在我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东莞市莞城东江冷气装修工程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所有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东莞市莞城东江冷气装修工程��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继续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二法执恢字第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东莞市莞城东江冷气装修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尚策审 判 员  尹国辉人民陪审员  陈胜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彩红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