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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1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肖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340号之一原告肖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实收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恒辉人民陪审员  王湘望人民陪审员  胡利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熊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