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1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肖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340号之一原告肖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实收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恒辉人民陪审员 王湘望人民陪审员 胡利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熊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