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贾秋燕与王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秋燕,王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2094号原告贾秋燕。被告王朝。原告贾秋燕诉被告王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秋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秋燕诉称,2015年9月16日,被告购买原告网格布一批,欠下原告布款3570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意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朝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朝向原告贾秋燕购货,共计欠下原告货款35700元,被告王朝为原告贾秋燕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贾秋燕布款35700元,王朝,2015年9月16日”,该款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被告书写的欠条、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欠款应予清偿。被告王朝购买原告贾秋燕的货物,因未付清货款为原告写下欠条,则在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请求合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朝给付原告贾秋燕欠款357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46元,由被告王朝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洁涛代审 判员 朱景龙人民陪审员 胡泽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