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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5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周厚元,柳成光与文志光,张从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厚元,柳成光,文志光,张从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周厚元,男,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执行人柳成光,男,住四川省什邡市。被执行人文志光,男,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张从学,男,住四川省江油市。天全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5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厚元、柳成光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文志光、张从学无存款,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825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彭宗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匡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