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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福建合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罗俊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福建合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罗俊煜,罗招娣,罗域林,范七梅,庄爱金,苏贞祥,郑贵添,唐红花,陈梦青,杨金玲,曹海华,肖丽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1978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住所地: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4785595378XN负责人罗旌安,行长。委托代理人倪友贤、廖金水(实习),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合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740480009。法定代表人罗俊煜,董事长。被告罗俊煜,男,汉族,住三明市。被告罗招娣,女,汉族,住三明市。被告罗域林,男,汉族。住三明市被告范七梅,女,汉族,住三明市。被告庄爱金,女,汉族,住三明市。被告苏贞祥,男,汉族。住三明市被告郑贵添,男,汉族。住三明市被告唐红花,女,汉族,住三明市。被告陈梦青,男,汉族。住三明市被告杨金玲,女,汉族,住三明市。被告曹海华,男,汉族,住沙县。被告肖丽娟,女,汉族,住泰宁县。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福建合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罗俊煜、罗招娣、罗域林、范七梅、庄爱金、苏贞祥、郑贵添、唐红花、陈梦青、杨金玲、曹海华、肖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未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碧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