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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执字第9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广巨申请李景发借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巨,李景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执字第96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广巨被执行人李景发关于陈广巨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景发在中国农业银行622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64.8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景发在中国农业银行622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中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海君 微信公众号“”